南京工业大学城市建设学院研究生品德行为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深化教育评价改革,引导激励研究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在读研究生。非全日制研究生由各培养单位根据管理实际参照执行。
第二章 考核组织与程序
第三条 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全校研究生品德行为考核的领导、协调和监督工作。学院成立研究生品德行为考核工作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任组长,研究生导师代表4名、研究生辅导员1人和研究生代表5人组成,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品德行为考核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第四条 研究生品德行为考核以学年为周期,毕业学年以毕业鉴定替代。“硕博连读”博士研究生新生,在原硕士研究生就读单位参加考核。
第五条 每学年研究生品德行为考核须由研究生本人按照要求提出申请,并提交充分的证明材料,报学院考核工作组进行评议。
第六条 每学年研究生品德行为考核结果须在学院范围内进行3个工作日公示。公示期间,研究生若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向考核工作组提出申诉,考核工作组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
第七条 公示结束后,学院按要求报送考核结果至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备案。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八条 研究生品德行为考核是对研究生就读期间个人素养及表现的综合评价,考核内容分为基础性指标和发展性指标两大模块。
第九条 基础性指标包括:
(一)政治素养:有坚定的理想信念,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爱党爱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牢记“两个确立”,自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二)法纪意识: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安全稳定,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道德修养: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维护清朗网络空间,无不当网络言行,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四)学习品质: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积极进取,勇于创新,恪守学术道德,遵守学术规范,坚守学术诚信;
(五)集体观念:积极参加学校、培养单位、班级、支部等集体组织的各类活动,热心为集体和同学服务,自觉维护集体荣誉;
(六)劳动卫生:主动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积极参加各种公益劳动,自觉完成宿舍、实验室、工作室等卫生区的清洁和轮值工作。
第十条 发展性指标包括:
(一)先进荣誉:获得的各类荣誉称号或受到社会广泛赞誉的先进事迹情况;
(二)课外活动:参加各类课外活动获得的个人或集体表彰奖励情况;
(三)社会实践:参加学校或县区级及以上团委组织的各类社会实践活动情况;
(四)志愿服务:参加学校、培养单位或社区(村)及以上级别单位组织的各类志愿服务活动(含义务献血)情况;
(五)学生工作:在学校、培养单位各类学生组织担任工作情况。
第十一条 在考核学年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当年的品德行为考核等级认定为不合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部门处理;
(二)违反《南京工业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受到纪律处分;
(三)违反学术道德规范或有其他不文明行为并造成恶劣影响;
(四)其他认定为不合格的行为。
第四章 考核结果及适用范围
第十二条 研究生品德行为考核成绩满分为100分,分为优秀(100-85分)、合格(84-60分)、不合格(60分以下)三个等级。
第十三条 研究生品德行为考核成绩是研究生评奖、评优和评先的重要参考依据。当年考核等级为优秀的,方有资格参评各类校级及以上研究生奖学金和荣誉称号(不包括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当年考核等级为不合格的,取消该研究生所有评奖、评优和评先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学院结合学科特点和单位实际,制定具体的测评实施细则,经本单位党政联席会研究,报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审核备案后,向本单位研究生公布实施。
第十五条 研究生凡在品德行为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经查证属实,取消当事人当年各类评奖、评优和评先资格,并视其情节按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的具体解释工作由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承担。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南京工业大学研究生品德行为考核办法(试行)》(南工研〔2020〕15 号)同时废止。
附: 城市建设学院研究生品德行为测评表
南京工业大学城市建设学院
2025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