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保证评审工作公开、公平、公正、依规开展,确保评审质量和评审结果的权威性,按照《南京工业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结合城市建设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对象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全日制研究生,当年毕业的研究生和超出基本学制年限的研究生,不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人基本条件 :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品德行为考核结果不低于85分;
(四)学习成绩优异,学位课加权成绩不低于 75 分;
(五)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并满足以下条件:
(1)达到所在专业学位科研成果考核要求;
(2)学术学位研究生应在中文核心及以上期刊上以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学生为第二作者发表过至少一篇学术论文;
(3)专业学位研究生应有体现其专业实践能力和适应专业岗位综合素质的相应成果。
二、评审组织
第四条 学院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院院长、党委书记任主任委员,分管副书记、分管副院长、研究生导师代表2人、研究生辅导员、研究生秘书、研究生代表3人任委员,人数为11人,负责制订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细则;开展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三、评定内容与评定方法
第五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内容与方法
(一)研究生在基本学制年限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但参评成果不可重复使用。参评成果必须在基本学制年限内取得,成果认定时间截止到参评当年8月31日。
(二)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人应满足《南京工业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南工校研〔2024〕23 号)文件第十四条规定的基本申请条件。
(三)根据学术成果进行评分,依据学术成果得分从高到低顺序确定学院国家奖学金推荐人选。
第六条 学术成果评定方法
所有参评学生的学术成果评定计分严格按照“附表1 城建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学术成果计分标准”进行,并符合以下规定:
(一)所有学术成果第一单位必须为南京工业大学,学术论文和发明专利只计学生排名第一或导师(此处指第一导师)排名第一、学生排名第二的成果;实用新型专利和软件著作权只计学生排名第一成果。
(二)只计研究生期间获得的成果,不包括本科毕业设计(论文)等本科期间所获的成果。
(三)论文刊物必须有正式出版刊号(ISSN号或CN号),并以正式发表或录用通知为准。
(四)学术著作需为有署名的作者,学生署名区分排名。
(五)实用新型专利以授权证书、发明专利以授权证书或受理通知(两者分值不同)、软件著作权以授权证书为准,其中软件著作权以原始申请文件中“主要完成人”排名为准。
(六)科研成果奖励认定范围为由政府科技主管部门、业务受中国科协管理的学会团体主导的项目、论文及专利成果科研获奖,学生署名不区分排名。
(七)学科竞赛仅限作为主力成员参加与学业相关的竞赛,赛事认定范围参照《南京工业大学大学生学科竞赛和创新创业实践活动管理办法》(南工校教〔2021〕34号)及其附件。
第七条 品德行为评定方法
所有参评学生的品德行为评定严格按照南工研[2020] 15号《南京工业大学研究生品德行为考核办法(试行)》进行。若研究生院后续对该考核办法作出调整,则依照新要求执行。每年9月份,由学院对研究生上一学年的品德行为表现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大于或等于85分的研究生方可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第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该学年国家奖学金评定资格。
(一)违反《南京工业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南工校研〔2024〕23 号)文件第十五条规定。
(二)申报材料弄虚作假者;
(三)违反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受到学院通报批评以上处分。
四、评定组织程序
第九条 按照“学生申请、导师评价、学院评定、学校审定”的程序进行。在学院截至申报时间之前,研究生自愿申请并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并提供参评资格证明材料(成绩单)、学术成果证明材料(包括论文、专利、专著、获奖、参加学术会议、项目立项等证明材料)、品德行为证明材料(包括各类获奖证书、参与学术与文体活动及社会工作记录、任职证书等证明材料),逾期未提交者视为放弃。
第十条 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组根据申请者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与评定,并对各项评定内容进行打分,根据总得分进行排名。
第十一条 评定结果将在院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果学生对评定结果提出异议,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组将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公示无异议后,学院将评定结果汇总表报校研究生院审定。
五、附则
第十二条 对已获奖的学生,发现其材料虚假、欺骗组织等行为,学校将撤销其所得奖项,追缴已发奖金,并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未尽事宜由城市建设学院负责解释。
城市建设学院
2025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