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工业大学领导干部听课制度实施细则(试行)
为了进一步加强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完善学校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促使领导干部深入教学第一线,着力推动学校的教学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听课人员
(1)学校党政领导;
(2)党办、组织部、宣传部、学生工作部(处)、团委、校办、人事处、教务处、研究生部、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各学院(部)党政负责人;现代教育技术中心、高教研究与评估所、信息中心等单位负责人。
(3)系(教研室)及有教学任务的研究所(室)负责人。
二、听课范围
在各校区开设的所有本科生课程。
三、具体要求
(1)主管教学的校领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6节,其他校领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4节;各学院(部)分管教学领导及教务处、研究生部、系(教研室)及所(研究室)负责人每学期听课不少于8节,其它学院、处、单位党政领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6节。
(2)听课者不得事先通知被听课者,以免影响正常的教学;必须尊重教师,听课者应在进入教室后向老师打招呼,听课时不得迟到,每次听课至少听完一节课。
(3)听课完毕后应认真填写《南京工业大学领导干部课堂教学检查记录表》。校党政负责人及机关有关部门负责人将听课评价表送教务处教研科,学院(部)、系(教研室)所(研究室)负责人的听课评议表送各学院(部)办公室。
四、检查考核
(1)干部听课情况作为考核干部的一项基本内容。
(2)各学院每月末将本学院听课的统计连同听课评价表一起送教务处,教务处汇总教师、干部评价表后定期做好统计分析工作,就评价表中反映的问题及时与有关学院沟通,提出改进意见。每学期末,教务处将干部听课情况统计表送组织部备案。
(3)学校将听课评议意见作为教师考核、晋升、评优的依据之一。
南 京 工 业 大 学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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